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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补偿款分配
私房拆迁时已取得产权证,产权人甲(亡)、乙、丙、丁、戊,其中甲享受二分之一产权。剩下4人每人有八分之一产权。产权证上已写明。
原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上述提及的4人(乙~戊)及另外一人A。
A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因常年不理睬父母(甲),故甲留有遗嘱,其财产分配于晚年照顾她的乙、丙和丁。甲实际死亡后,房屋发生拆迁。
本拆迁房屋中户口有以下几人:
甲(亡)
乙及乙女儿(女儿名下有房),不居住在拆迁屋。
丙,丙妻子,女儿,外孙女,不居住在拆迁房,丙名下有房。
戊的儿子,但戊本人户口不在此,且戊已享受过动迁。戊及儿子最近搬入拆迁房居住。
A,及A的老婆和女儿,A与老婆离婚,其老婆有其他房子已动迁。且老婆,女儿实际不居住在此。
也就是说,甲的子女中,只有丁,是产权人,但是没有户口(也没有亲属的户口)在拆迁房屋中。
未拆迁前,A与戊需交借房钱给甲、乙、丙、丁(有法院判决),甲过世后给乙、丙、丁。
现就丁,可以取得什么动迁利益。
其他几个子女准备给丁,第一块砖头的五分之一。丁是我本人。
发表时间:2016-01-20 16:07:10 发布人: 袁芳
电话已回复。各区法院关于私房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处理方式还是有很大区别。
回复时间:2016-01-26 09:53:56 回复人: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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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动迁,是否要减去第一次动迁面积?
您好,我家在浦东新区,为宅基地,原来旧房60平方,后来由于要异地建房,所以拆除了32平方,批准另建82平方新房。2006年由于附近学校扩建,我家旧房剩余28平方的宅基地拆迁,但是动迁公司按60平方未拆面积+25平方空平方,与我们签订协议,给予一套108平方的动迁房。
2014年我们82平方新房由于土地储备,政府按60-32+82=110*2-120=100,核定我们现在住房的面积为100平方,要来拆迁。
请问这样扣除我们原来住房面积的核定方法是否合理?
发表时间:2016-01-19 11:11:37 发布人: 张女士
宅基地房屋拆迁,如果按人口补足面积的话,是按人均能享有的建房面积计算的。如果多处有房屋,这样计算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2016-01-19 18:34:50 回复人: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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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同住人资格
旧房改造补偿款分割中,有一人(非承租人)6年前将他处福利分房出售了,另有一6岁儿童因其父户囗在此,他也报进户口(未经承租人同意),证问这两人能算同住人吗?
发表时间:2016-01-17 17:21:50 发布人: 张先生
一般情况下,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不能算做同住人。儿童如果是报出生,且其父亲是同住人,那么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性较大。关于这类认定,各区法院处理结果有所区别。
回复时间:2016-01-19 18:27:41 回复人: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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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动迁补偿的资格
我户籍所在地为上海黄浦区一处公租房,2015年5月张贴拆迁公告。该房承租人至今为我外婆(2005年已过世),生前共育有7名子女。
现户口本上共有10人,分别为
1 二舅为外婆之后的户主,从出生一直居住在老房内,名下无房(主张要全额动迁款,其他人无份)。
2 小舅从出生到结婚一直居住在老房内,因居住困难,购买本市一处商品房作为婚房。
3 小舅妈婚后落户老房
4 表弟(三舅之子),出生在老房,后因三舅福利分房后搬走。
5我母亲(因落实知青政策,退休后户口报回上海)其名下无房产。
6我父亲(也是按政策,户口随我母亲到沪,实际不居住在上海),在浙江有私房。
7我本人,4岁起居住在该房内,16岁时按政策报入上海户口。2002年我购买本市他处商品房,并与我母亲搬离老房。
8 表妹(二姨妈之女),不增在老房居住。
9 表妹之子(不增在老房居住)
10 表弟 (姨妈之子)(不增在老房居住)
现家庭纠纷,各持己见。请教张律师,这10个户口,哪些为人可以获得动迁补偿?动迁款应如何分割?户口不在册的外婆其他子女是否有份额?是不是因为承租人不在世,公租房动迁款应按遗产继承?
希望张律师能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另外,我户尚未对签协议的代表达成共识,故陷入僵局。在册户口第2至10推举我小舅为代表,而二舅要求他自己为代表。而动迁组工作人员以保住奖励款为名,设法要我们同意由户主签协议,然后再诉讼。即使我们不同意,将由司法指定代表。言下之意,我们同不同意都一样。
是否真如动迁组所说只有让户主签协议这条出路?
感谢张律师拔冗相助!
发表时间:2016-01-05 14:56:07 发布人: 乐怡
3、4、8、9、10基本上是空挂户口,无权取得补偿。其他人口原则上均分,二舅应多分。你父母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员的话,一般可得最低的托底保障,20余万。户口不在册的其他子女无份额,不存在遗产继承。
你们要么共同协商选择一位签约代表,要么就是动迁组给你们指定签约代表,或者指定新的承租人。指定的话,实际居住在其中的人员可能性较大。
回复时间:2016-01-06 13:13:21 回复人: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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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建房申请报告伪造我爸签字是否违法?更改宅基地的登记是否有效?
我爸最近查造房档案发现1992年我大伯由于造房申请报告上有爷爷、奶奶的平方数,需要和我爸商量并且协商签字同意后建房,但是据我爸说他当时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件事情的存在,根本没签过字。想咨询一下大伯他们伪造签字是否违法,是否损害了我爸爸的合法权益?
1992年大伯房子宅基地的人员:爷爷、奶奶、大伯、他老婆和女儿,1996年,爷爷已经过世,大伯他们在未通知我爸爸的情况下擅自将宅基地的人员改成大伯、他老婆和女儿,将爷爷、奶奶剔除了。想要咨询一下在大伯家的宅基地上我爸爸是否有爷爷宅基地的部分继承权?在办理更改宅基地人员数的时候需要爷爷的子女到场么?如果未到场或者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更改宅基地是否有效?如果打官司的话,全部的档案是否可以调出来?
发表时间:2016-01-05 09:24:53 发布人: 盛小姐
已经过世的人员,不可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去掉你爷爷的名字是合法的。你父亲户口不在此处的话,无权继承宅基地。你父亲可以继承原来爷爷的部分房屋产权,但金额很小,没有太大意义。档案估计你所调取的就已经是全部了,一般没有更详细的资料。
回复时间:2016-01-06 13:00:17 回复人: 张峥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