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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必须了解的强迁流程

目前上海各个地块的征收方案大多会以高票通过,但是仍然会有一些居民因为各种原因不愿离开目前的居住地点,并拒绝搬迁。因为征收一般是涉及广大居民的旧改项目,不可能因为某几户居民的拒绝而放弃整个项目。因此征收单位一般会采取强迁手段,但是因为强迁过程中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居民矛盾冲突严重,且强迁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因此本文就为大家介绍强迁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那么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家一定不要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与《征收决定》混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某一户居民做出的补偿决定,而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一般情况下针对众多居民做出的征收决定。


第二步: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

被征收人如果不认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拒绝腾退房屋;第二种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拒绝腾退房屋。无论哪种方式征收单位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处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未履行腾退义务,征收单位也不能直接进行强迁,而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同时还需要注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法定起诉期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如果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要等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征收单位才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也就是说申请执行单位至少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六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判决结果生效,征收单位即可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第四步: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步:法院裁判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批准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拒绝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步: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收到裁定后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腾退义务的,强制执行正式开始。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强迁有着复杂的程序与严格的规范,虽然强迁也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征收补偿,但是依然建议被征收人认为自身的权益遭受到侵害,能够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及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诉讼,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