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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调解结案的动拆迁案件

动拆迁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往往很大。有时候户籍人员虽没有同住人资格,但由于对法律一知半解,或者不甘心想要博一记,会以“户籍人员均分拆迁利益”为由,起诉要求取得相应份额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动辄数百万。被迫应诉的被告往往顾虑原告有这么大的底气起诉,是不是有什么底牌,而担心诉讼结果。但不管原告诉请的金额有多大,原告的人数有多少,最终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同住人资格,如果不具有同住人资格,不管原告主张多少,最后都可能被判一分不得。而在这种情况下,当庭调解就比较容易成功。原告在经法官释明法律规定、诉讼风险后,为了避免更坏的诉讼结果,尽量弥补律师费、诉讼费的损失,往往被告自愿补偿多少,都能接受。近期张峥嵘律师代理了多起类似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

案号:(2020)沪0101民初18760号
案情:外甥女起诉舅舅一家三口,要求分得四分之一征收补偿款148万余元。系争房屋来源于外公外婆,外甥女曾与母亲共同居住系争房屋,1992年外甥女父母分得浦东房屋后户口迁出,为了继续在黄浦区读书,随即又于1993年迁回,但之后未居住系争房屋。
开庭当天,经法官主持调解,舅舅自愿补偿外甥女2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外甥女承担,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注:外甥女户口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案号:(2021)沪0109民初26636号
案情:系争房屋是被告夫妻单位分配的住房,承租人是两人的女儿。丈夫有另一处公房此前已经拆迁。原告是妻子哥哥的女儿,哥哥早年到南汇插队落户,女儿作为知青子女有政策可以回沪时,因爷爷奶奶家中亲属不同意,户口无处可落,请被告夫妻帮助落入了户口,在虹口区就读高中期间居住在爷爷奶奶的老房内。原告的小孩亦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现原告认为被告夫妻都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要求与被告平分拆迁利益,即分得164万余元拆迁款。
开庭时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后数月,被告态度有所缓和,同意补偿两原告20万元,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注:原告系因被告的帮助迁入户口,且未实际居住,不具有同住人资格,即使被告中只有承租人一人能分得征收补偿款,原告也无权按人数分配拆迁利益。

案号:(2021)沪0101民初18239号
案情: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是爷爷,爷爷奶奶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作为知青子女回沪的孙女。孙女的父母在退休后按政策也迁入了户口。一家三口将系争房屋出租,另在他处租房居住。户内还有堂妹和堂妹女儿。堂妹父母结婚时在系争房屋附近增配了一处房屋,后于1991年套配了长桥新村的房屋,堂妹的户口没有随父母迁移到长桥新村,反而是落户到系争房屋,堂妹的女儿后来在此报出生。据堂妹自己陈述,初中阶段均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之后搬离,她的女儿没有在此居住过。现堂妹和她女儿认为堂姐父母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同住人资格,起诉要求分得三分之二的征收款286万余元。
开庭庭审结束之后,各方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经法官做双方调解工作,被告同意两原告分得补偿款1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注:堂妹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堂妹的女儿同样也不具有同住人资格,也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这几起案件,张峥嵘律师均代理的被告,因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与法官较为一致,所以十分顺利地在当庭或庭后达成了调解方案,案件得已快速结案,结果也令被告十分满意。当然类似的案件,也有因原告要求过高,未能达成调解方案;或者被告拒绝调解的,最终结果仍是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也有个别案件因原告考虑亲情因素而自动撤诉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