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是人均低于22平方米吗?

   我们在最近的咨询和阅读其他关于动迁的文章中发现,一些居民甚至律师对于征收中的居住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对于这个错误认识的来源可能是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我们在此需要指出这里的22平方米是对居困的补偿标准而不是认定标准,居困的认定标准依据的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介绍居困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是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公房,租赁户名丁某。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内在册人口为有丁某、李某、徐某等共6人户籍,李某系徐某的母亲。丁某申请了居困保障,最终认定居困人口为丁某等共六人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但不包括李某、徐某。之后,李某、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法院另外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结果显示:2008年8月,李某购入本市云山路房屋,建筑面积60.15平方米,李某父母已经在被征收房屋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丈夫户籍不在本市。


    对于李某、徐某提出两人符合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2〕14号)第一项“准入标准”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家庭成员的标准应当以实际居住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为限,单身女性未满28周岁不具有单独申请的资格。《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第三条对“共同申请人”规定: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本案中,李某为本市云山路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60.15平方米,徐某系李某之未满28周岁成年未婚子女,故徐某应当与其母亲一同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据前述事实认定李某、徐某属于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情形,符合征收工作中关于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相关规定。李某、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徐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李某所有的云山路房屋建筑面积60.15平方米,并且户内没有户籍。李某、徐某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因此不符合认定居住困难人口的标准。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也可以看出,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居困的标准是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即15㎡/人的标准来计算。


    对于如何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居困标准的更为具体的规则依照的是《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核查的面积不仅包括申请对象的人员所有的房产,还包括其家庭成员所有的房产。并且地域上不局限于上海市,严格意义上还包括上海市外的房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核查上海市外的房产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


    而对于房屋的种类不局限于福利性质的房屋,不仅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还包括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同时被认定为居困还需要另外一个条件就是户内的人头钱大于砖头钱,


       砖头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人头钱: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


    这里砖头钱减去人头钱得到的结果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而目前法院对于公房征收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人员之间补偿款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少数认为所有征收款应该在居困人员之间均分,但是大多数法官认为需要将同住人和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员进行区分,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员只有权分割人头钱减去砖头钱的部分,也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我们在此后的文章中也会为大家带来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分割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