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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享受过动迁,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我们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中对于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倾向性意见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那么未成年人与父母或者家人共同享受房屋动迁待遇时,是否依旧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他(她)在成年后他处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呢?根据上述会议纪要,仅指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并不包括享受房屋动迁待遇的情形。公房通常是职工单位分配,为了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未成年人基于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附随父母而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而房屋动迁则不完全一样,未成年人可以单独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单独获得安置面积,并非完全依附于父母或家人取得房屋动迁待遇,故仍属于他处有房。 目前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案例一:(2021)沪02民终1928号

胡某15岁时在其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时,被作为引进安置对象予以安置。一审法院认定:胡某属于已享受了住房福利,依法不应再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胡某上诉认为他于未成年时在公房拆迁中享受的安置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他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多年仍可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

二审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房屋拆迁中享受的利益并非依附于父母而是独立享有,故一审法院未认定胡某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并无不当。本院对胡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2021)沪02民终2253号

2001年案外人成某承租的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房拆迁,被安置人包括成小某(独)。一审认为:成小某因公房拆迁而被认定为安置人,彼时成小某未成年,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应认定为他处有房。

而二审则认定:现有证据证明成小某在他处公房拆迁中被认定为安置人员,故成小某已享受过拆迁安置,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