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与刘某等共有纠纷案
原告:王阿姨、刘2
第三人:小马、刘3
虹口区人民法院查明:刘1一家曾从单位增配获得本市彭浦新村的公房,买为售后公房后出售,购买了本市银杏路的商品房居住,后又置换本市芷江中路商品房居住。2001年,刘1一家在本市光复西路私房动迁中作为安置对象获得了货币安置。
后刘1一家提起了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写明这样的观点:“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但是根据我们索搜到案例表明,除了出资方有权取得征收补偿款外,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因此看出法院的观点出现了变化。此外在虹口区(2020)沪02民终6269号判决中法院也持相同的观点,因此我们看出在市场上购买的公房遇到动迁时,法院并不会死板地套用单位分配公房的动迁款分配方法,而会结合系争房屋的来源来、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对动迁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