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提要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因为独生子女的身份而获得了独生子女的奖励补贴,而对此项补贴的归属许多家庭都产生了争议。有些人认为此项补贴应该属于独生子女个人专属,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属于子女与父母共享。今天我们就通过宝山区的一个典型案例来与大家分享。
案情
潘某与沈某为夫妻,生有女儿小沈。2013年潘某与沈某法院判决离婚,小沈随潘某共同生活。2015年沈某父亲家宅基地房屋动迁,征收机构认定应安置人口为6人,其中小沈和另外一人为独生子女,因此补偿面积增加两人,补偿面积为35×(6+2)=280平方米。随后沈某父亲与征收机构签订了征收协议,6人总共获得五套安置房屋。
现在小沈认为其应该享有补偿面积的70平方米,潘某认为其应享有安置补偿费20万元,如果补偿款可以转化为安置面积的话,要求获得的安置面积归在小沈名下。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潘某非安置对象,其要求获取20万元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在征收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当然认为皆归该独生子女享有。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奖励的对象一般系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中,基于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并非独生子女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对于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归属,被安置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本案中,小沈系安置对象,故享有35平方米的补偿利益,且又系独生子女,故可增加35平方米的补偿利益。小沈基于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的增加的35平方米面积,因安置人之间就该部分面积没有约定,故该部分面积归小沈及其父母共有,本院酌定由小沈享有15平方米,潘某、沈某各享有10平方米。潘某要求其享有的面积归于小沈名下,故小沈共享有60平方米。
法院最终判决小沈对五套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享有72%的产权,所占的面积与其应享有的60平方米所占280平方米的比例大体相近。
评析
此前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因为是独生子女增加到补贴,那么就应该属于该独生子女。我们认为此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因独生子女而增加的补贴是父母遵守国家政策而获得的奖励,不能当然的说只有子女付出了贡献或劳动,因此也就不能由独生子女独自享有,我们认为由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享有更加合理。
(2020)沪02民终859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关于动迁中独生子女增加的补贴问题中也在判决中载明:“在动迁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当然认为皆归独生子女享有,原则上应归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共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持同样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