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认为我们平时公房动迁所说的他处有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那我曾经家里私房拆迁我作为居困人员没有获得房屋,只拿到人头费肯定不属于他处有房。
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虽然私房动迁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但是私房动迁中享受托底保障与私房动迁中作为产权人获得安置房或拿到征收利益不同,属于享受福利的一种例外。对于私房征收中的托底保障是否属于福利政策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沪高法民[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上海市高院曾提出“公有住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除外。”
我们认为对于享受过私房动迁的托底保障是否属于他处有房不应拘泥于托底的字眼,而应该从其本质也就是是否属于享受了国家福利这个层面来进行考虑。虹口区人民法院在(2019)沪0109民初19310号判决中也指出“吴某1、王4在沈家弄路私房拆迁中作为非房屋权利人被列为安置对象,并获配了龙居路房屋,嗣后又由吴某1以公房成本价购买为产权房,故应视为已享受了住房福利,亦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虽然当事人没有享受托底保障,但是作为被拆迁私房的非房屋权利人获配了另一套公房,因此也属于享受了国家的居住福利,因此也可以排除其同住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