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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对动迁案件的影响

 民法典在明年的1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此次修订民法典中的一大特色就是将居住权写入了民法典之中,在婚姻、继承等方面都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会对动迁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就通过今天的文章来为大家进行讲解。

   居住权的最早提出是在罗马,我国为了保证人人有房可住,特地增加了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讲,居住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类似,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当事人依据合同或遗嘱将对房屋居住的权利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以满足当事人居住的权利。与依合同产生的承租权不同,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通过依法登记。那么居住权人所居住的房屋动迁了,居住权人是否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呢?因为民法典此时还尚未生效,所以此处只是提出我们的看法,更为具体的判决还需要民法典生效后法官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裁判。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我们认为居住权人是有权利分得一部分征收补偿款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因为动迁而使得自身的居住权遭受损害时,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此问题又另外衍生出了其他问题,一个是居住权可以有偿设立也可以无偿设立,那么此时会不会因为有偿和无偿对居住权人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早场影响?另一个问题是居住权人是否应作为签约主体之一与征收部门进行签约?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有偿或无偿设立,居住权人都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因为当有偿设立时,居住权人付出了相应的金钱以换取其居住在房屋内的权利,如果此时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丧失并没有相应的补偿,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当事人依据遗嘱等方式无偿获得居住权,居住权人在房屋征收后无法获得补偿,明显违背遗嘱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的意图,仍应对居住权人进行补偿。

  那么如何对居住权人进行补偿呢?居住权人能够作为签约人之一进行签约吗?我们认为居住权人虽然能够获得补偿,但是如果居住权人作为签约人之一,无疑会大量增加动迁组的工作难度,极大地增加了工作成本。因此在征收阶段,不应将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的利益进行区分,而应在所有权人领取征收补偿款之后,再由居住权人向所有权人进行主张。

  那么居住权人能够分得多少征收补偿款呢?首先我们认为应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区分,居住权人无权分得房屋价值补偿,因为房屋价值补偿款是房屋的自身价值,理应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而对其他诸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奖励补贴,居住权人有权进行分割。当然以上只是我们对于居住权的一些理解与建议,更加细致的裁判仍需要等待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通过案例来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