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涉及私房动迁的当事人会有这样一种想法:“即使我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我户口在系争房屋的户籍内也可以分到一定份额”。我们这期要和大家说明这种想法是有问题的。即使当事人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不是产权人,也无法分得征收补偿款。换言之,即使当事人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也不影响产权人分得征收款。我们通过杨浦区的一起私房动迁纠纷来与大家分享。
案件详情
曹大爷共有四个子女,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曹大爷在1999年12月立下公证遗嘱,载明:为避免今后子女间的纠纷,辽源新村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待我去世后,应由我的四个子女继承。如今后动拆迁,上述房屋拆迁后所得款项亦应由上述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后曹大爷去世,2008年7月16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为其四个子女。2019年大儿子与小女儿与征收公司签订《征收协议》,约定房屋价值补偿款约860万元与奖励补贴约440万元合计约1300万元。系争房屋实际由三个儿子居住,并有三个儿子及其家庭成员共六人户籍,女儿居住另一处私房内,此处私房也与系争房屋同时被征收。现小女儿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即325万元,但是无法与其他兄弟达成共识,因此小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四个子女名下,但未明确共有的形式。登记在四人名下系父母过世后四人依据继承而来,无论按法定继承还是父亲所立遗嘱,四个子女应均分父母遗产。小女儿实际掌控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并不影响其基于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享有的该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故法院确认四个子女对被征收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判决小女儿可分得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及补贴300万元。
后大儿子认为小女儿只能均分房屋价值补偿款(860万元),并不能取得奖励补贴份额,故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私房动迁中,户籍相对于征收利益的分配可以说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小女儿虽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也没有户籍,但是法官基于其产权人的身份仍判其取得三百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虽然与小女儿起诉要求的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320万元相比差20万元,但是基于其他三兄弟的实际居住情况而言,20万元的差额属于很小的一部分。
对于户籍情况的认定在下面两个判决中法院也认为户口因素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272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施某仅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内,而户籍系民政管理依据,并非物权凭证,户籍在册人员并不当然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因此施某不具备共有人资格,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驳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系争房屋为私房,是否空挂户口及是否他处享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等同住人认定条件非本案争议焦点。”
另外在《2020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写出:“一般只有私房的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因此通过上面几个案例我们知道了在私房动迁中,不要将户籍与征收补偿利益联系在一起,而是要看当事人在非居困的情况下是否是动迁房屋的产权人,希望此文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