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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合资翻建房屋,动迁款分配差额不能过大

引言:杨浦区的动迁工作有了大幅度的进展,其中私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中对于私房翻建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如果翻建的资金是由各个家庭集资的,那么对于动迁款的分配是如何认定的?或者说如果一方支付了例如房产税等额外的费用,法院的酌情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案情回顾


大杨和小杨是兄弟关系,此前和父母一起住在杨浦区周家牌路的一处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里。由于面积狭小,大杨作为翻建申请人,向房管部门申请私房翻建,并和小杨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建房资金一人一半,造好的房子也一人一半。大杨于1993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翻建后的房屋由大杨夫妻和小杨夫妻各半居住。


2019年5月,系争房屋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大杨的儿子作为受托人签订了征收协议,其后领取了九百多万元的征收补偿款。现在小杨夫妻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但是大杨一家不同意,小杨夫妻因此向法院起诉。


翻建申请单上的名字是我的名字,是由房地产管理所确认的,说明系争房屋就是我的。杨浦税务分局确认无欠税,当时的土地税都是由我一人缴纳,证明当时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我。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是我,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建房,所以房子的产权人就是我。


所有的审批报告都是大杨的名字是因为双方的父母在50年代去世,大杨是老大,所以是以大杨的名义去办缴税手续,当时我还未成年,但不能因为没有我的名字父母的房子就没有我的份额。


杨浦法院判决:


翻建系争房屋为大杨和小杨各半出资,翻建后两家各半使用。系争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大杨名下,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大杨家庭享有65%,小杨家庭享有35%。


一审判决后,

大杨和小杨一家都认为法院判决不当,

均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分配比例不能过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虽然曾经有过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但至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始终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双方签订的协议对系争房屋的来源、翻建及翻建后房屋的分配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大杨一方坚持主张其为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所以其即是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缺乏依据,难以支持。考虑到在小杨未成年时,大杨即长期支付了房地产税和用地租金,相较于小杨,大杨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确实大于小杨,所以可以酌情多分。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基本正确,但在确定分配的比例上有所不妥,本院予以调整,小杨一方可获得系争房屋45%征收补偿款。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小杨方获得45%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