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争议点一般在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继承,我们也根据这个争议点总结了以下两个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是否有影响?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因此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世后,其本人享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由此我们看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是可以由该户内的成员所有的。
那么如果该户内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应该如何裁判呢?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是否有影响?
由于死亡时间直接关系着是否享有动迁利益,那么死亡时间在征收决定公布后还是在签署征收协议后才可以继承呢?这两个时间对于动迁利益有什么影响? 我们将可能出现的场景做了以下三种情形的假设:
情形一:被继承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去世,则不享有动迁利益。
情形二:被继承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动迁协议签订前去世,享有动迁利益。
情形三:被继承人在动迁协议签订后去世,享有动迁利益。
由此,由此我们判断被继承人是否享有动迁利益,取决于征收决定的公布时间,而不是动迁协议的签订时间。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化为货币补偿款或可优惠购买的安置房屋,这些财产也就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前去世,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就由该户内的其他成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