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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动迁中有何作用?

关于动迁的案件咨询中,不少当事人对于征收的利益确定和利益分配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户口在动迁房屋中就会有征收利益。我们今天就根据公房与私房两种不同的情形,来与大家分享一下户口在动迁中的作用以及例外规定。


一、公有住房

     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承租人享有居住权的住宅。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是否能够成为同住人就成为了公房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的关键。

     那么如何能够成为同住人呢?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简单来讲就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 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限于福利分房)。

     居民之所以认为有户口就一定有动迁利益可能是因为若干年前是按照“数人头”的方法来计算动迁利益的,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数人头”改为“数砖头”,“数人头”仅在认定托底保障也就是“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因此,有户口并不代表就拥有动迁利益,户口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重要标准,但同时还要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和“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要求。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二、私房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因此私房动迁时,私房的动迁利益归产权人所有,如果产权人去世,征收利益一般按照继承原则进行处理。即使动迁安置是以数人头即居住困难保障方式计算征收利益,非产权人的居住困难对象也只能分得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保障补贴,也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减去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差额,并无权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
 
三、例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