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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有时间限制吗?

在前些年的房产继承中,由于遗留房产面积较小,价值较低,子女可能并没有重视父母遗留的房产。但是近年来由于房价飞涨,导致房屋继承的纠纷愈加频繁。如果父母多年前去世后,某一子女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办理了继承登记,此时其他子女是否还能够就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呢?是否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今天我们通过上海市普陀区的一个案件来为大家进行讲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2132号


案情简介


  薛爷爷与孙奶奶共有五个子女,早先一家住在上海市光复西路一处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1966年12月薛爷爷去世,1992年大女儿A作为申请人,出具《具结书》载明:孙奶奶、大儿子B、二女儿C放弃继承被征收房屋(其时该房屋未经翻建,建筑面积13平方米),孙奶奶另一半房产份额赠与大女儿A。随后,孙奶奶、大儿子B、二女儿C、小女儿D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载明放弃对系争房屋中薛爷爷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利。1993年10月20日,大女儿A取得被征收房屋产权,见证面积31.6平方米。1996年11月12日,大女儿A向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翻建加层,核准施工面积48.60平方米。2013年大女儿A作为产权人获核准取得被征收房屋产权,此时核准的产权登记面积为50.03平方米。


      2017年9月19日,大女儿A与普陀第二征收公司签订《征收协议》,大女儿A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522,037元。


     现在小女儿D认为大女儿A恶意侵吞父母财产,放弃继承权利的签名也非自己所签,而自己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且大女儿A在故意没有通知小女儿D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产权变更至大女儿A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小女儿D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女儿D是否有权基于其系被征收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以及原产权人的继承人身份主张分割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首先系争房屋原权利人登记为孙奶奶,但实质应属孙奶奶与薛爷爷夫妻共有财产,房屋面积应为13平方米。至于1993年大女儿A获准取得的房屋产权面积为31.6平方米,到1996年,大女儿A作为申请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翻建,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至50.03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因翻建增加的面积产权应属大女儿A所有,相应所获的征收补偿利益亦应归于大女儿A一人所有。


        其次小女儿D户籍虽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女儿D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的情形,小女儿D主张其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户籍在册而可分得征收补偿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小女儿D主张其应分得原产权人薛爷爷对应的遗产份额所获的征收补偿款。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继承人薛爷爷于1966年已经死亡,小女儿D至2018年提起本案诉讼,距离1993年大女儿A取得被征收房屋产权已经超过20年,主张法定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大女儿A的时效抗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由此法院判决:对小女儿D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答疑


      本案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小女儿D主张自己继承系争房屋的权利被侵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诉讼时效是什么,诉讼时效简单来讲就是权利被侵害人如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超过一定的时间限制,就会丧失胜诉的权利,这个时间限制就叫作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在2017年修订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长时效也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换言之,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般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在1993年10月之前并未发生变更,因此小女儿D的权利此时并未受到侵害。直至1993年系争房屋登记至大女儿A名下,此时应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但至小女儿D起诉时已经超过20年,因此小女儿D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丧失了对系争房屋动迁款取得的胜诉权。


      跳出本案来看,如果在薛爷爷去世后系争房屋未做继承的变更手续,各个子女也未放弃继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各个子女对系争房屋构成共同共有,主张分割遗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定要及时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