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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困户保障补贴对象解读(以宝山路街道为例)

1.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人员;


2.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重难点一】:“他处有房”的四种情形:

①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②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5年内将已购公有住房、私有产权房出售或赠与、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③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④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重难点二】:为什么户口在本市他处有房的人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此次宝山路街道31、149、150、152街坊旧改征收中,他处有房的人不能享受居困托底保障,是严格执行《宝山路街道31、149、150、152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公平社会资源,杜绝旧改征收中的各种投机行为,让真正存在居住困难的居民得到实惠和保障。 


5.【重难点三】:关于居困户人员配偶的核定

此次宝山路街道31、149、150、152街坊旧改征收基地,无本征收地块户口的配偶(非外籍、港澳台人士),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在2019年4月16号之前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虽然在2019年4月16日之后但在2020年4月16日之前,已与本基地范围的在册人员生育子女,且所生育子女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符合下列情况,即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


1.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3.“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12月6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重难点】关于居困户中新生婴儿的认定


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赌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审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己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或者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