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非实物安置协议,可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2.2万元的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每证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65万元的,按65万元计算。
②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补贴。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①具体产权调换房源详细和房源选购规定参照静安区宝山路街道31、149、150、152街坊旧改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②临时安置费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方案计算每套安置房屋的每月安置费的标准x每套房的过渡期限。
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若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
若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以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接到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通知后未及时支付造成办理进户手续延期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