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征收的案件纠纷中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户籍内人员是否构成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可以说能否成为同住人就是能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成为同住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那么自购的商品房是否属于上述的其他住房呢?如果购买了商品房后还能否获得他处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上海市虹口区的一个公房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讲解。
本期问题:
购买商品房能否参加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
案件详情 :
胡爷爷共有三个子女:大儿子A、小儿子B、女儿C,外孙女琳琳女儿是C的女儿。系争房屋坐落在上海市长阳路,为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胡爷爷。2007年时胡爷爷去世,经过全家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为了大儿子A。系争房屋原由胡爷爷夫妇携子女居住,后子女成年陆续迁出。后来胡爷爷夫妇先后去世,小儿子B搬回系争房屋居住在阁楼,大儿子于2018年初搬回系争房屋居住底层,系争房屋由大儿子A出资于2017年进行了装修。外孙女琳琳就读大学期间和毕业后曾居住于系争房屋内,1998年结婚后迁出至自购商品房内居住。
系争房屋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大儿子A、小儿子B、外孙女琳琳共计3人户籍。其中大儿子A户籍于1952年自浙江省迁入,小儿子B户籍于1954年因出生报入,外孙女琳琳户籍于2001年自浙江省迁入。
2019年1月大儿子A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协议中载明居住面积18.1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32.95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3,066,142.09元,另有其他奖励补贴合计约500万元。
现家庭内部因为征收补偿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大儿子A认为自己应分得300余万元,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自购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认定!
系争房屋来源于大儿子A、小儿子B、女儿C之父母,大儿子A作为承租人,小儿子B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争议焦点在于外孙女琳琳是否能够成为房屋同住人。外孙女琳琳曾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虽因政策原因未能于居住期间迁入户口,迁入户口后未再居住,但鉴于外孙女琳琳虽购买商品房但不属于福利性质房屋,且他处无福利性质房屋,且因家庭居住矛盾和人员结构等原因未能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其仍应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应与承租人共同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大儿子A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小儿子B作为同住人,共同使用和管理维护了系争房屋,并由大儿子A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二人可适当多分,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亦应由其二人分得。
据此,法院判决大儿子A分得征收补偿款190万元;小儿子B分得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外孙女琳琳分得征收补偿款110万元。
律师总结:
在2004年上海高院的解答中,对公房征收纠纷中的他处有房的房屋性质,明确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如果自购商品房是不影响他处房屋的公房同住人认定的。
公房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更多的在于保护户籍内人员的居住权,因此如果自购商品房会影响征收利益的补偿的话,那么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在公房内居住而自购商品房的居民,则会丧失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这是明显不公平的;在另一方面,如果自购商品房会影响他处的征收补偿利益,那么在一处房屋内构成同住人的情况下,则不会购买他处商品房,这无疑会压制居民的在外购房的动力。因此,在他处购买商品房仍能够参加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但与名下无房的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所分利益相比可能会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