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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谁来签约?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71号),以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中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过世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推选出委托签约代表。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