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房征收时,动迁利益归产权人所有,但是产权人根据居住情况可以分为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住产权人。那么非居住产权人可以和居住产权人分到的征收款一般多吗?如果不一样的话那么应该分得多少呢?今天我们通过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处私房动迁案件来为大家讲解清楚。
基本案情
崔某(1991年过世)与叶某(1974年过世)生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崔大宝和崔小宝,崔大宝与妻子生有一子,并且也已经娶妻生子。崔某与叶某在去世前一直与崔大宝一家五口居住在杨浦区眉州路永安新村(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崔小宝在1960年考入北京的大学后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并未回沪照看父母。
时间来到了2018年,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内的户口为崔大宝一家五口。同年11月,崔大宝并代理崔小宝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4,804,567.53元,其中评估价格为3,136,909.64元、价格补贴为941,072.89元、套型面积补贴为726,585元,另有各种奖励补贴近300万元。现崔小宝认为自己应获得征收补偿款中的450余万元,与崔大宝协商不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非居住产权人能分多少份额?
系争房屋是崔某生前取得的私房,崔某和叶某在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崔大宝与崔小宝也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该房屋应该归大宝和小宝共同所有,两人均为房屋产权人,大宝与小宝均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但是对于崔小宝所应分得的份额却与其起诉金额有很大差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因此,本案中崔小宝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获得征收利益后,负有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义务。故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不仅要体现对房屋权利人的房屋产权价值的补偿,还需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在本案中,崔小宝户籍不在系争房屋之内,且未实际使用系争房屋,故仅有权分得房屋征收款中与物权有关的补偿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块砖”,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无权要求取得其他奖励补贴。因此崔小宝获得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240万元,无权要求取得奖励补贴款项。
律师答疑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私房动迁时,可以将房屋价值补偿款与奖励补贴分开来看,因为房屋价值补偿款是归属于产权人,而无论其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奖励补贴是基于征收而产生,重点在于安置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本案中,大宝与小宝作为崔某的继承人,当然有权分得征收款项中属于房屋价值补偿款的金额,但是由于小宝并非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户籍也不在系争房屋内,因此对于房屋装潢补偿款、签约奖励等奖励补贴无权要求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