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说是征收工作的核心之一,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一般对房屋以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和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简称“居非兼用房屋”)三种类型来进行划分,以此来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是很多居民并不了解二者的差别,因此担心会对自己的征收补偿款造成不利影响,今天我们就通过黄浦区乔家路地块(西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来为大家讲解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有什么不同,以及两者的不同会对征收补偿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一、什么是“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和“居非兼用房屋”?
居住房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途的地下室、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可供居住房屋。
我们最简单判断的方法就是通过房屋所有权证,如果里边的的房屋性质(或设计用途)一栏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用途(或权利性质)一栏标明“住宅”二字,那么可以确定其为居住房屋。
非居住房屋简单来说非居住房屋就是除了住宅以外的房屋,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在《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七条我们可以看到如何认定非居住房屋,上海市政府所发布的各个征收补偿方案也是以此为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七条:
(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三)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居非兼用房屋是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房屋,特殊点在于它的房屋价值和补偿款要区分为居住部分面积和非居住部分面积,分别计算,分别补偿。另外奖励补贴也分为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分别补偿,换言之,居非兼用能够同时取得居住奖励补贴和非居住奖励补贴。
二、“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补偿的区别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基本上均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差别主要在补偿内容方面,非居住房屋与居住房屋相比缺少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但是因为非居住房屋的经营性等因素,比居住房屋多了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常说的三块砖)=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各区大多数补贴系数为0.3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黄浦区乔家路地块(西块)征收补偿方案为例,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项目也有很大差别。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都享有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无搭建补贴、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贴;但是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以及均衡实物补贴为居住房屋特有;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和证照补贴为非居住房屋所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