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纷,法院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8 ]5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眉州路,南至长阳路1315弄,西至杨树浦港,北至九潭路。具体门牌号:东方子桥1—50号(连号)、52号、南方子桥1—30号(连号)、西方子桥3—174号(连号)、西方子桥14弄(1—108号)、北方子桥1—17号(连号)、中方子桥1—21号(连号)、云绿新村1—70号(连号)、永安新村1—62号(连号)。(上述范围内2009年12月27日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