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五年无户籍
能否成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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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对于公房动拆迁来说,共同居住人身份认定特别重要。因为公房与私房不同,权利是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享有,动迁利益也由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共有。自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台后,一般认为共同居住人需要户籍在系争房屋中,那么没有户籍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从而获得动迁利益。
一、拥有户口是前置条件?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就是71号文,是自拆迁转变为征收以来关于征收补偿方面最新且权威的政府规章。而其中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提到了共同居住人的定义。
71号文: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文义解释上看,共同居住人第一点就是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特此说明一下,在该定义中写的(特殊情况除外)一般被认为是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的除外,户籍在系争房屋中仍然是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要求。
实际审判中,处理分割动迁利益的民事诉讼中也是将系争房屋内所有具有户籍的人作为该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审理。
二、无户籍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过去对于拆迁时的司法文件。其中同住人概念同现在的共同居住人定义类似。
高院解答第三条: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是该解答特别阐述了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但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例外情况。
高院解答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此就讲述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因为结婚而在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五年,即使无户籍亦可认定为同住人。
三、该解答目前效力
此处《解答》系高院04年出台的司法文件,是对于拆迁案件的审判指引。然而04年的司法文件距离现在已14年,如今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且自从拆迁变成征收后没有新的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该解答如今没有被废止,是因其与如今的征收政策略有差距,如今审判实践中并不完全参照,更多的是作为参考适用。
四、审判实践
在实践审判中,不同法院对于该条的适用可能不尽相同。本次选取了两个17年的相关案例,一个是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另一个是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希望能给与大家一点启发与帮助。
1、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9民初20793号
身份:第三人
汪某某系孙某妻子结婚已满5年,户籍在外地,但在系争房屋中办理了居住证,在外租房居住。现房屋遇到征收。
判决:认可了同住人身份
汪某某与孙某结婚至征收时已满五年,虽无本市常住户口,但在系争房屋办有居住证,因房屋居住困难而随孙某在外租房居住,符合特殊情况,且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有关部门也将汪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居住人口核定计算居住面积,故应认定汪某某也是该房屋的安置对象。
2、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2民初14303号
身份:原告
本案与上案类似,但本案系原告认为自己有动迁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但其无法证明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5年,因此没有获得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判决:没有给予同住人认定
原告于诉讼中提交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明确的其他同住人的情形,应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原告的户籍一直在外地,从未迁入房屋内。且至拆迁时,其未在房屋内居住满五年,故不应将其视作为其他同住人。原告主张的其结婚已满五年的情形并不等同于其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五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意见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