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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离婚判给谁?

拆迁利益离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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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多期了,都是讲述动迁中资格认定的条件或者是大家的误区。然而动迁关系本身最让人头疼的,一看就觉得烦的就是动迁涉及每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姻亲关系。看着就让人头大。其中比较令人瞩目的就是婚姻关系,这次讲述的是婚前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动迁的问题。

 

婚前房屋动迁系一方婚前财产

小问题什么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问题动迁安置款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大家一般的常识,也是婚姻法上的规定。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动迁所获得的收益,一般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物,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看法虽然房子是婚前的,但至少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看法房子是婚前财产,动迁奖励都是一方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以及审判的案例中都支持第三种观点,无论是公房或者是私房,若是婚前购买或承租都认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当其动迁时,其补偿也属于一方的财产,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或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私房动迁

     私房具有财产属性,能被一方所有。婚前购买的房屋本身作为婚前财产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因动迁造成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此外这些案件的另一个前提是另一方不是被安置对象或者同住人,否则也会基于动迁获得一定的利益,不存在一方独享动迁利益的事实存在。

具体案例

     徐某与张某系再婚,双方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0912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徐某拥有某租赁房屋一套,061013日购买后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售后公房性质与私房相同),房屋拆迁,徐某于20101028日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核定的安置对象仅徐某一人。后两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要求分割房屋动迁所增值的财产。

法院裁判

      房屋系徐某婚前购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也属于婚前财产。据此,徐某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因房屋动迁所得到的安置补偿客观上与张某没有关系,只能由徐某个人享受。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一方婚前购买的私房及动迁利益皆属一方财产。但私房有其财产性质,大家便对公房产生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公房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对公房没有所有权,算不上婚前一方财产,因此公房动迁所获得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事实告诉我们

错!婚前公房的拆迁收益也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具体案例

     王某婚前承租了一套公房,后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未将户口迁入王某承租的公房中,也并未实际居住过。现房屋动迁,共得动迁安置补偿款600万元。王某李某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将动迁安置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房系王某于婚前承租,为王某的婚前财产,其签订了相关动迁协议,动迁补偿款由该承租房转化而来,亦为婚前财产。

总结

      现行法律下,婚前购买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在拆迁后,如果另一方不是被安置对象或同住人,则有很大程度会被认定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