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张峥嵘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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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府房征[ 2017 ]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杨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江浦路175号(部分),江浦路231号(过街楼)、233—241号(单号);江浦路210号—290号(双号),江浦路214弄1—3号(连号),江浦路248弄1—5号(连号)、7号、8号、34号、35号(1室、8室、9室),江浦路268弄1—4号(连号)、13号;龙江路208—212号(双号)、214号(部分);丹阳路1号—15号(单号)、60号(部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