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和原登记产权人谁享有所有权?
[简单案情]
甲因经营企业缺少资金,向银行贷款,并以及自有房屋抵押,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届满,甲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清偿贷款本息。银行起诉甲,法院判决甲清偿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甲未履行,法院在银行的申请下,强制拍卖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乙通过拍卖公司以20万元的价款竞购得该房屋。法院向乙出具了民事裁定:1、查封、拍卖甲的房屋归乙所有;2、乙支付购房款用于清偿甲欠银行贷款本息;3、乙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乙买房后为了躲避交纳房屋交易契税等到,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两年后,甲与其妻离婚,将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乙不同意,引起纠纷。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房屋所有权属于乙。理由是该房屋经法院强制拍卖后,乙通过公开竞价购得,乙支付了对价并且已经现实占有和使用了房屋,并经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为乙所有,因此,所有权属于乙。
第二种:房屋所有权属于甲夫妇。理由是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乙虽通过合法的途径支付对价购买了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特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所有权属于甲夫妇。
上海房产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权利的变更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未按照本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无效。本案中,乙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法院的裁定不能代替产权登记,其必须持法院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现实的取得该房屋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