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纠纷,翻建面积分割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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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虹口私房动迁较多,较多人来咨询动迁补偿款分割情况。上次我们讲述了动迁款的遗产分割并非完全按照三块砖。这次我们主要讲述私房翻建分割问题。同样以两个案例来帮助大家开阔思路。
最近很多虹口老房拆迁,都涉及土地是国家给予的。而因为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对房子进行过翻建。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或已经拆迁,对于翻建部分的认定以及所作出的贡献是如何分割的?
一:父母去世翻建
父母去世后翻建,则房屋翻建与父母遗产无关,为翻建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份额。
典型案例:一审(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6号,二审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01号
案情:虹口区天镇路某处私房土地证权利人为罗某,底面积为15平方。罗某夫妇在世时共有2层。罗某夫妇生育了四个子女。90年代罗某夫妇过世后,实际居住在房屋里的三子将房屋翻建成4层。房屋征收时户籍人员是二女儿、三子一家四口、四子一家四口。
房屋面积认定为3层45平方。
房屋价值补偿即三块砖部分为1776306元。共取得四套安置房屋,包括一套就近安置的彩虹湾房屋。
法院判法:
系争房屋自三层以上系由三子翻建,故翻建部分的相关利益应由其予以多分。同时三子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可对相关利益适当多分。第三层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中,三子取得80%补偿,另三个子女各得6.7%。
三子一家四人取得彩虹湾及嘉定两套安置房屋,并支付动迁组差价40万。
大女儿、二女儿各自取得遗产335810.47元,二女儿自愿将安置房购买权利让与大女,大女儿取得宝山安置房屋一套,并支付二女儿335810.47元。
四子一家四人取得宝山安置房屋一套。
二:父母在世翻建
父母一方在世时,又时自己出面办理房屋的翻建手续,也不能证明翻建的出资情况;甚至再证明出资情况时,也不能以出资翻建来确定房屋的归属。翻建部分在认定不清的情况下是作为遗产继承的。
典型案例:一审(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303号,二审(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43号
案情:闸北区乌镇路某处私房,土地证权利人为朱某,底面积24平方。朱某丈夫于1999年过世,朱某于2007年过世。朱某夫妇共生育六个子女。征收时房屋内户籍人员为五女儿一家两人,六子一家三人。认定面积为53.89平方。房屋价值补偿款2244228.95元,其中第一块砖1421887.65元,第二块砖426566.3元,第三块砖395775元。共取得三套安置房屋及现金717664元。
法院判法:
虽然六子称其翻建增加了5.89平方米面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退一步说,即使其所述属实,但房屋翻建时母亲仍在世,亦不能完全以出资翻建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所以六子主张5.89平方的征收补偿款归自己所有,不予采纳。
法院酌定遗产范围180万元(少于第一块砖和第二块砖)。户外四子女各得32万元,五女儿一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及4万元现金,合计82万元。六子一家共取得858769.41元,即取得两套安置房屋,但需额外支出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