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形式的房屋赠与,离婚也不能撤销
2006年,老杨与儿子、孙女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老杨把自己的房子转到儿子、孙女名下,合同约定房价为30万元。2013年,儿子、儿媳感情不和,经过法院判决离婚,上述房屋产权不变,但儿子需要支付儿媳房屋补偿款25万元。
之后老杨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前儿媳向其支付当时买卖合同约定的30万元房款。关于老杨与儿子、孙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还是用买卖形式赠与房屋,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双方应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实现房屋赠与的目的。原因是买卖双方之间是这样密切的亲属关系,双方之间房屋买卖的可能性较小。房屋买卖这么重大的事项,双方未委托中介,而是自行到交易中心完成了过户手续。双方未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真实买卖房屋的迹象不明显。而且杨某从2006年至起诉前,从未向儿子、前儿媳催讨房款。现在的起诉与儿子、媳妇的离婚之事不无牵连。所以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基于这一认定,那么名义上的买方作为受赠人就不需要支付购房款。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老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