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签署承诺书,拆迁时不同情况效力不同
上海的公房与户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些房屋在户口迁移时常常会碰到较多的纠纷。也常有一些人员为迁入户口,包括外地回沪的知青或知青子女,在户口迁移时签署了一些承诺书,通常为承诺不要求对房屋的居住权,将来如遇拆迁,放弃拆迁利益等等。而许多年过去后,房屋真正面临拆迁的时候,各方对这些承诺书又有了不同的认识,因此发生激烈的冲突。本文就列举两个案例,比较一下此类承诺书的效力、对个人应得拆迁利益的影响。
案例一:闸北区天潼路某处公房拆迁,本户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户籍内的韩某父子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但韩某父子户籍迁入时用了一些不太正当的手段,当时遭到了家中其他兄弟姐妹的异议,韩家当时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韩某签字承认说户口报入只是为了领取失业金,同意今后拆迁时放弃韩某父子二人动迁所得的一切利益。但该家庭会议韩某儿子并未参加也没有签名。法院认为这份承诺书签订时韩某儿子已经成年,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儿子同意其父亲作出这样一份承诺,所以这份承诺对韩某儿子没有效力。所以按照家庭会议记录,韩某不能取得拆迁利益,而韩某儿子不受影响,拿到了自己的托底保障。
案例二:虹口区东长治路某处公房拆迁,同样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户籍人员以及部分外地户籍的配偶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当年也是兄弟姐妹签署了一份约定书,约定房屋由承租人即母亲居住,迁入户口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入住,如遇动迁,户口在内成员的所得受益部分也同时归承租人享用。签署该协议书的同一天,其中一位子女姜某将自己一家三口的户籍迁入了拆迁房屋内。但签署该协议书时,姜某的配偶和子女并不在场,没有签字。现在发生纠纷,姜某配偶和子女声称对这份协议书不知情,这份协议书应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认为,虽然配偶和子女未签署协议书,但是在姜某签署协议书的同日得已迁入户口,作为姜某的配偶和子女主张不知晓姜某签署协议书的事实,有违常理。既然已因协议书获得了迁入户口的权利,应视为其已认可该协议并受其约束,要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最终姜某一家三口的托底保障均按约定归承租人所有。
通过这两个案例,大家也许有所理解,这类承诺书并不因为当事人没有签字而当然无效,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