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被指定为承租人,不能独享征收利益
虹口区唐山路某处公房征收时,原承租人已经过世,房屋内有原承租人的几个子女的户口,但各方均不在此处居住。征收过程中,因几位户籍人员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新的承租人。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各位户籍人员都在他处享有过福利分房,都属于他处有房,最后根据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定了户籍最早迁入此处的原承租人的长子作为了新承租人。长子与征收方签署了唐山路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后各方对公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根据相关的证据显示,各位户籍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而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既然本户中户籍人员都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利益应全部归承租人所有。但是本案特殊情况在于该承租人的取得是在征收过程中,由物业公司指定的。法院认为如果原承租人仍然健在,本案原、被告都不是共同居住人,即都不可能取得征收利益。现在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去世,如果长子因为被指定为新承租人而获取了该房的全部征收利益,有失公允。因此判长子对其余各方进行补偿。当然补偿的金额有限,不能比照共同居住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