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一房两卖,恶意买卖受制裁
朱先生在2007年购买了金某的动迁安置房,2008年初朱先生拿到房屋并入住。2011年金某取得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但他没有将产权证交给朱先生保管,反而是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朋友潘某出售房屋。2012年潘某真的把房屋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还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动迁安置房登记到了某公司的名下。朱先生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听说房屋已经可以过户了,到交易中心一查询,才知道房屋早已被转至他人名下。
面对这种现状,朱先生已经无法再与金某协商,就将金某和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金某与这家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金某名下,再由金某将房屋过户给朱先生。
法庭上经过各方的举证、质证,法官的仔细审查,发现金某与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在合同签订及房款支付方面存在多处疑点。这家公司虽有向代理人潘某支付款项的凭证,但显示的财务凭证却是工资发放,不能证明这笔款项是房款。而且在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二天,这家公司尚未付款的时候,就办理了过户手续,既与合同约定相悖,也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流程。所以这些事实显示这家公司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善意,损害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金某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至金某名下,之后金某再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朱先生。所有的诉讼费用也均由金某和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