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有的私房拆迁,配偶无补偿
徐某与柴某是再婚夫妻。杨浦区通北路某号私房是徐某再婚前取得的财产。再婚后不久该房屋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员徐某、徐某前妻和女儿被认定为保障托底人员。徐某分得一套安置房屋。数年后徐某与柴某离婚,柴某认为徐某婚后所得的拆迁利益,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徐某婚前取得的私有房屋,所以徐某因为该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动迁权益属于其个人财产,柴某主张双方系夫妻关系,也享有动迁利益于法无据。且房屋拆迁时柴某并不是保障托底认定人员,拆迁利益中未包含柴某的权益。因此驳回了柴某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