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适房,对拆迁利益的影响
黄浦区淮海中路某处公房拆迁,因房屋面积较大,本户并不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即最终以“数砖头”的方式计算本户的拆迁补偿。在征收利益分配过程中,各户籍人员的意见就发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其中有一位知青子女,他的户籍于1998年从外地迁入拆迁房屋中,几年后经适房政策出台,他就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购置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因为确属居住困难,被审核通过,购置了闵行浦涛路一处经济适用房。家中有的成员认为他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已经享受到了国家、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不能再在拆迁房屋中分得拆迁利益。
该案经黄浦法院和二中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经济适用房是系居住困难申请,申请人需要自行出资部分房款,该房的取得有别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所以该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是在分配拆迁补偿份额时,还是要考虑到他已经取得经适房的情形,予以适当减少他应得的份额。
本案外要多说一句的是,如果本户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也就是俗称的“数人头”,那么在认定居住困难户时,该人申请的经适房就会对其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有影响。如果经适房建筑面积超过了人均15平方,他就不符合居住困难户,而本户的补偿最终将在各位居住困难户之间进行分配,他很难再取得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