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居住分配协议,与拆迁款的分配无关
静安区江宁路某号承租房,1992年承租人因同住人黄某一家矛盾激烈,曾经分户并达成一份《分户协议》,约定承租人住前后客堂,黄某居住亭子间部位,灶间由两家合用。
现该房屋面临拆迁,黄某要求根据同住人和承租人的人数取得对应的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承租人一家则认为根据分户协议,黄某一家的使用部位仅为9.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3%,因此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3%。双方为此争议特别大,最后诉至了静安区法院。
关于本案最大争议的《分户协议》,到底能不能成为分配拆迁款的依据呢?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综合全面考量房屋的来源、历史演变、人员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单纯以家庭内部对于居住所作的安排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进行处理。因此最终黄某一家取得了比其居住部位所占比例更大的拆迁补偿款。
张峥嵘律师认为房屋居住分配协议,是各方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由于房间数目有限、房间面积不一、家庭数目众多、每个家庭人口数量不一等复杂性,房屋面积做不到按人口均分。但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仅按居住部位分配拆迁补偿款,这必然导致不公平,使原来为了家庭和睦而在居住协议中作出让步的一方利益受损,不符合法律公平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