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赔偿差价得不偿失
2013年7月,陆某向佟某购买了浦东新区一处动迁安置房屋。当时该房屋尚无产证,陆某与佟某一家三口签署了买卖合同,总房价为169万元。之后陆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陆续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在当年10月拿到了房屋,装修并入住。2年后房屋可以办产证了,也即可以过户了,但陆某多次向佟某催告,佟某总说家中另一亲属拒绝配合,导致产证不能办理。陆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只得起诉至法院,陆某同意将房屋退还给佟某,但要求佟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的利息。
法院认定,合同中约定佟某三人保证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现佟某三人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佟某三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陆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佟某退还房款以及这两年以来的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差价,经评估公司评估,现房价为223万元,差价54万元,法院也全部予以了支持。
不管卖方违约的真正原因和动机是什么,但退还房款和利益,还全额赔偿房屋差价,恐怕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