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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他人的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怎么分--上海动迁律师

买他人的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怎么分

 张峥嵘律师

         1996年,文某将自己在松江区佘山镇某生产队的房屋卖给了上海市区的李女士,双方商定了价格为24000元。文某交土地证交给李女士。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还在协议上盖章确认。李女士拿到房屋后入住,没有再翻建。

    20138月,这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李女士和佘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取得70余万元补偿款。该户还可以购买280平方的安置房。这时文某和家人对出售房屋表示反悔,要求取得拆迁款,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女士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也无效。

    法院认为,李女士购买宅基地上房屋,至今达十多年之久,本着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李女士理应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遇到动迁时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李女士一直是城市户口,并非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未经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同意,事后也未办理更名手续。所以李女士从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成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遇到拆迁不能完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考虑到近年房价上涨和李女士实际使用房屋已达数十年,以及此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贡献,最终法院判定文某和李女士对拆迁款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