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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171街坊房屋征收决定--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6]7号)

张峥嵘律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沙泾港路,南至天水路、东交通路,西至四平路,北至弄地。(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71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