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5]9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新建路,南至东汉阳路,西至商丘路,北至弄地。土地面积16261.5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76、7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