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抵押借款实为房屋买卖
顾某因拆迁取得浦东新区秋岚路的一套安置房屋,尚未交房,为帮儿子偿还债务,急于出售。时值马某为照顾年迈的母亲,打算将浦西的房屋置换,居住到浦东。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多次商谈,约定以房屋总价89万元成交。当时双方误以为买卖动迁房屋不合法,但又为防止顾某变卦,因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约定马某同意顾某要求借款人民币86万元,顾某同意将系争房屋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当日,马某即支付了80万元。之后,顾某一待房屋交付便转交付给马某,同时还将房屋的维修基金、物业费发票、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原件一并交付,故马某又支付了6万元。双方约定剩余3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马某取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今年8月,马某听说同小区的安置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证,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找到顾某请求协助办理。不料,顾某因房价上涨而眼红,要求加价20万元才愿意协助过户。就此,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马某就委托张峥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马某名下。庭审中,顾某认为,其与马某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借款抵押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
作为马某的代理人,张峥嵘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从双方交涉的谈话记录、中间介绍的朋友的证人证言并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可以看出,马某是为了取得房屋居住,并于将来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借款本意;顾某用售房款偿还债务,且顾某同意将产权过户给马某,只不过额外提出加价的要求,但并无收回房屋的意思,这些可以证实双方的真实意思是马某向顾某购买房屋。其次,顾某一待系争房屋交付便直接转交付给马某,并且将《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原件材料一并交付,同时容忍马某装修并居住至今;顾某收到钱款后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种种事实显然有悖于抵押借款关系的内容,而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特征,可以佐证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出于对政策的不理解,担心买卖无效,又希望对已付的购房款有所保障,最终目的是确保买卖合同的履行。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了马某与顾某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并支持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