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
买方王先生向产权人熊某购买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房屋,但是熊某一直不协助王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王先生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熊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先生起诉时,为了防止意外,保障将来房屋能过户,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对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房产查封。没想到,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熊某又因为其他债务案件,房屋被其他另外两家法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应当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于房屋上其他轮候查封的效力,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的系争房屋进行处理后,该房屋上的轮候查封自始不产生查封效力,因而也不会对该房屋的过户登记产生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要求熊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张峥嵘律师提醒:此类要求继续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不仅仅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还需要房屋本身不存在过户的障碍,这个障碍主要就是指房屋上存在的抵押和查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支持过户。因此在提起诉讼时,申请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就非常重要,否则你再占理,法律也难以支持。如果本案中王先生不是首轮查封,法院就无法支持王先生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