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婚内夫妻更名,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田某与陈某是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田某购买了其单位分配的房屋的公有住房产权,并登记在田某名下。后来田某夫妇打算出售该房产,因田某经常出差,为方便办理出售该房屋的手续,田某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书上载明“田某同意将该套房屋所占的产权份额变更为配偶陈某一人所有”,后该房屋地产权利登记至陈某名下。没想到,2014年陈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们的儿子小田,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田某得知后,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某和儿子小田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该房屋房地产权利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
而陈某却说,田某在登记申请书上写明将该房屋所占产权份额变更为陈某一人所有,证明田某将该房屋房地产权利赠与陈某,该房屋属于陈某个人财产,陈某出售该房屋与田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虽写有田某“同意将该套房屋所占的产权份额变更为陈某一人所有”,但登记申请书并非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或赠与合同,况且,夫妻财产如何分配也不在房地产登记范畴之内。登记申请书只是为将该房屋登记至陈某一人名下,并不代表房产归陈某一人所有。该房屋房地产权利在田某、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田某名下变更登记到陈某名下,性质上仍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经田某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明知房屋权利状况的小田,该转让房屋行为侵害了田某的利益,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