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峥嵘律师
浦府房征决字[2015]第005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荣成路,南至浦东大道,西至上海船厂,北至昌邑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昌邑荣成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