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静府房征[2015]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康定路44号-122号(双号,含88弄,108弄)。泰兴路661弄-669号(单号),703弄。西苏州路1号-53号(单号,含31弄)。昌平路1号-165号(单号,含87弄、97弄、115弄、133弄)。昌化路226弄-316号(双号,含232弄、242弄、252弄、262弄),344号-360号(双号,含346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静安区73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