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徐府房征[2015]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梅陇六村34、35、45、46号,虹梅南路440弄2-3号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梅南路—金海路通道(虹梅南路段)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