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5 ]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通北路、南至平凉路、西至景星路、北至榆林路。即平凉路285号—307号(单号)、福禄街181号—245号(单号)、福禄街213弄(全弄)、榆林路294号—316号(双号)、榆林路298弄(全弄)、景星路348号—414号(双号)、景星路390弄(全弄)、景星路380弄(全弄);平凉路333号—415号(单号)、平凉路393弄(全弄)、通北路217—281号(单号)、通北路243弄(全弄)、榆林路338号—416号(双号)、榆林路412弄(全弄)、榆林路380弄(全弄)、福禄街210号—236号(双号)、福禄街216弄(全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