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普陀区中兴村房屋征收决定--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文件

普府房征【2015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中山北路中兴路1-19号、22-26号、28-39号、41-43号、46号、48-107号、110-253号、255-278号、280-290号、292-315号、335-390号、403-408号、411-416号、419-421号、423-424号、427号、429号、431号、435-440号、443-448号、451-456号(以上门牌号包含:甲、乙、丙、丁、戊、后门、楼下、后上、下、下室、上、上室、前楼、上后、前底、序号2101-109室、112室、114-116室、118室、201-209室、212室、214-216室)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陀区中兴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