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文件
普府房征【2015】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
中山北路陆家宅后村:88号-91号;
岚皋西路:272号,280号,288号,296号。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陀区兰凤新村二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