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5]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公平路,南至周家嘴路,西至高阳路、海门路,北至弄地。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