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老西门新苑1—4、1—5地块) |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西起唐家湾路,东至老西门新苑已建成部分,南起建国新路,北至肇周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