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府房征[2014]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158街坊:东至周家嘴路,南至金田路,西至海拉尔路,北至海伦路;161街坊:东至海拉尔路,南至梧州路,西至梧州路,北至海伦路。土地面积46303.4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