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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离婚儿媳得安置房屋--上海拆迁律师

 

    本市虹镇老街某弄某号房屋系严某私房,严某的儿子、儿媳结婚后,儿媳将户籍迁入该私房内,但夫妻二人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严某为儿子补贴房屋租金。之后孙子出生,也在私房内报入户口。数年前,儿子、儿媳离婚,婚生子随儿媳生活,但母子二人的户籍均未迁出。

    现该私房拆迁,根据基地的拆迁政策,本户是“数砖头”的安置方式,即不属于居住困难户保障,也不认定安置人员。共分得四套安置房屋,还需向动迁方支付购房差价19万余元。严某一家认为儿媳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不是房屋使用人,不愿意对其进行安置。儿媳于是诉至法院。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中儿媳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在外租房居住,系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所致,她在本市他处无房,离婚时未放弃居住权益,故应得到系争房屋产权人相应的安置;孩子系未成年人,如何安置应由其父母予以解决,儿媳作为负有监护义务的一方可酌情多分得一定安置利益。最终法院判定四套安置房屋中一套房屋产权归儿媳所有,对其进行安置。但考虑到其个人份额并不足以取得全部产权,故要求其向动迁方支付差价19万余元。